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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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158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办发〔2020〕10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20-04-26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20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 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2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 “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其中,2018、2019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二)“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工作室”项目单位,领办人需作出自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室不少于五年的工作期限承诺。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1号)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5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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