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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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158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办发〔2020〕10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0-04-26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20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

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2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

“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其中,2018、2019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二)“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工作室”项目单位,领办人需作出自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室不少于五年的工作期限承诺。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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