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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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157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办发〔2020〕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20-03-18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要求,现就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至五级的备案,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三至五级的备案。其中,涉及县属技工院校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级、二级备案的,需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备案试点单位。 三、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鉴定所站需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等级的,应在具备《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规定的条件后向隶属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备案。 四、在试点期间,经备案的技工院校可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中,技师学院可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5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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