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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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9-030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19-01-29 |
法规正文 | 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工作安排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下发告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协助做好自查自纠期间的宣传、指导、督促工作。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将告知书送达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汇总到各市建委(建设局)。 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如因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而暂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并附上劳动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认定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自查自纠期间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和整改到位的,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不配合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查自纠工作原则上在2月底前完成。 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全面排查阶段 2019年2月至6月同时展开全面排查。各市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省建设厅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社部比对形成的“存疑名单”交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由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建设厅,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1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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