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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74-2021-0001

浙林绿〔2021〕5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林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1月27日

 

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浙江省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林业主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办法实施权限内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对浙江省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时,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林草种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林草种子,即除《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出口种子、林木良种种子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生产种子以外的林草种子。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方式。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的事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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