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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74-2019-0009

 

浙林规〔2019〕85号

 

局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2日

 

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局本级及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采取集中招标、各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

  第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具体工作由局规划财务处牵头。

  第四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参与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各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以省财政厅提供为准。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投标主体,其他商业银行可由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为投标主体。

  第六条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成立由局机关纪委、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等部门组成的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承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的工作,并对整个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结束后,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及时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告局领导;如遇招标结果有异议等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招标结果有效期一年,到期前再根据银行资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延长有效期或者重新招标,延长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有效期的续存利率不得低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各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局规划财务处。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计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方案。方案需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不超过4家)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情况等要素,禁止各单位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招标方案报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统一招标。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林业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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