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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20-2017-0007
浙林资〔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一)精简古树名木修枝管理。依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的修枝由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养护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管理措施,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明确县、乡道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县级林业或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性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委托枯死珍贵树木采伐审批。对已经完全枯死或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并且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珍贵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外),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同意决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优化完善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四)允许县级国有林、集体林采伐限额调剂。“十三五”期间,因受灾林木清理、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采伐限额不足的,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和集体林采伐限额可在同一限额分项内调剂。
(五)统筹省级林木采伐限额专项指标使用。省松材线虫病除治等专项指标除优先满足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外,统筹用于全省因自然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所需的采伐限额。省松材线虫病除治等专项指标有结余的,不再另行分解下达。
三、同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
(六)统一申请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
(七)同步设计与公示。申请单位同步提出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的,应按照林木采伐管理要求,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同步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珍贵树木移植方案,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开展使用林地公示和林木采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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