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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朗读
浙教高教〔2009〕92号  

各省级示范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有关院校举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为目标,支持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成绩突出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根本途径,加强内涵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实行省、项目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项目院校及举办方共同承担。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实施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建设计划的正常进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建设计划工作,起草相关政策及文件,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总结研究等;

(二)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三)检查、监督项目院校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五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指导落实相关政

策和建设资金;

(二)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非省直院校的举办方在履行其配套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其所属项目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立项建设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为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浙教高教〔2007〕207号文件精神执行,包括申报、论证、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五个环节。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填写《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项目书》。

(二)论证。申报院校举办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联合组织评审。

 (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

第八条 立项建设院校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院校举办方要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承诺。

第九条 立项建设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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