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房改(委)办,省直、杭铁房改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
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离退休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归侨侨眷离退休后,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如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实行住房补贴的,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优先给予发放;对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定居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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