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编办、监察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2002年以来,我省11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调整完毕,各市管理机构均成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为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目前,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已达2798亿元,是2002年的十多倍,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快速增长,资金管理的潜在压力越来越大,防范资金风险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力度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据《条例》等规定,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探索完善住房公积金征缴办法,加大催建工作和执法力度。各地要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
二、进一步履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责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切实履行《条例》等规定的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管委会的制度建设,实行依法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确保管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不流于形式。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力度。要认真推荐市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市管理中心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集体研究决定机制情况的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体制
规范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各地要严格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市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管理体制,市管理中心对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对公积金分中心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为了加强市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参与对公积金重大决策的研究,对已按《条例》理顺管理体制且资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加强其机构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管理中心组织和监督机制
为防范职务犯罪和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组(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也要加强党的组织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省级监管部门和各市管理中心要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预警机制或应急预案,促进决策信息公开和权力运行透明,实现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制订《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和住房公积金“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从体制上、制度上、措施上、技术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五、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
(一)加强管理中心财务的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市管理中心对所属分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体制。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市管理中心归集、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城市管委会统一批复。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内部核算,由市管理中心监督管理,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分中心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市管理中心商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在归属权不变的前提下,可按需调剂资金余缺,调剂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归调出资金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规范管理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职工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及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等创新举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和住房资金净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向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所需补贴资金,可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或住房发展基金中列支。
六、进一步加强省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级各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继续加大对各级党政班子住房公积金年度实绩的考核力度,逐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考核机制和审计抽查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城市及时整改,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高效运行。
省建设厅 省编委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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