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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我省建筑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保证金管理和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建筑业发展提质增效。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简称四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专项整治内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要求,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1.在四类保证金外非法设立收取保证金;

2.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返还保证金;

4.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完工)前,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设区市范围内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以项目为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各地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注册和外省进浙的本行业建筑业企业开展自查,以2016年1月1日后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由企业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简称“省诚信平台”)企业端,通过“保证金专项整治”模块填报自查情况(操作说明见附件6),填报时间截至6月25日,省诚信平台自动归集自查信息并进行分发。其中,房建市政工程由平台分发至保证金收取单位注册地和施工单位注册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交通、水利工程由平台分发到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投标保证金自查信息分发到省发展改革委;涉及人力社保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自查信息,由平台分发到省人力社保厅。省诚信平台将汇总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情况表》、《四类保证金清理情况汇总表》、《非法保证金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3、4)。保证金收取单位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填报的自查信息转送保证金收取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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