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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省属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二)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上审核制度。

(五)结合评估项目实际,企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省属企业可以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择入库评估机构。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省属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其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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