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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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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充满活力、体现全球竞争力的现代化一流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薪酬策略等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结合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工资总额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与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优化内部分配结构。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情况等,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企业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我省工资管理有关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或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等,按照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清算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

第九条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指标。

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功能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省国资委同意,可探索授权董事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不规范等情况的,省国资委可取消其备案制资格,纳入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功能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0%,由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效益预期情况等合理确定,比重三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全省CPI)等挂钩。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在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1.5倍(含)以下的,当年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3倍;在省平工资1.5~3(含)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2倍;在省平工资3倍以上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

第十四条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当年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的增幅挂钩,其中效益指标是核心指标,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与效益指标同向联动。上述指标采用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和工资报表数据,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动、重大期初数调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情况的,应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上述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完成值为基数。

第十五条竞争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6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净利润指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收益率为集团合并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下同)。

(二)劳动生产率指标占20%,企业可从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人均利润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当年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人均增加值为当年增加值除以当年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增加值按集团经审计后财务决算报表中劳动生产总值相关数据填列(下同)。

(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主要是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企业当年职工人工成本总额(下同)。

第十六条功能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5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

(二)任务完成率指标占30%,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功能任务类指标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考核中得满分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得60%及以下分值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其余按比例计算该指标增长率,得80%分值时,该指标增长率为0。

(三)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具体指标选取后一定三年。

第十七条上述联动指标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较小导致增幅异常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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