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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中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企业服务全省重大战略,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重大工程和专项任务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行业对标原则。瞄准行业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考核,引导企业寻找差距,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健全问责机制,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通过差异化的目标分档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八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九条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省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为导向,在合理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企业参与全省重大战略项目、发展战略性产业、重大改革重组、承担重大社会责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任期内实行周期性考核。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竞争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70分),包括净利润(分值50分)和经济增加值(分值20分)。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国有净利润),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

(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按超率累进的方法扣减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1)。

(3)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净利润(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4)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

(5)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净利润。

(6)以前年度损益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净利润;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7)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原计入损益事项现直接增减权益的,在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经审核可根据权益的变动情况对净利润作合理调整。

(8)其他经省国资委核定需调整的事项。

2.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指标(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

(二)个性指标(分值3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个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其中主业涉及工业和科研的企业,至少设置1项科技创新类指标。

个性指标原则上采取与全国(国际)同行业或国内外标杆企业对标的方式进行考核;不适合对标的指标,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或与企业自身历史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负项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节能减排、专项工作等指标。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最多扣20分。

各项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具体见附件4。

第十六条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指标、经济指标、管理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分值区间内选择功能指标与经济指标权重。

(一)功能指标(40~50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和战略性任务完成情况等。功能指标原则上设置1~3个,其中承担全省重大战略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设置战略任务专项指标(功能类企业战略任务专项指标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5)。

(二)经济指标(50~40分)。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为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

1.净利润的调整事项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一)有关规定。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原则上采取与全国(国际)同行业或国内外标杆企业对标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管理指标(10分)。管理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职责任务、行业特点、发展阶段,针对企业管控重点和管理短板设置,原则上设置2~3个。

(四)约束性指标。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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