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打造全省环境执法最严城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划部署

(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镇(乡、街道、工业集聚区)和行政村(居、社区)四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强化政府环境执法监管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镇(乡、街道)等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要求将网格划分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厘清环境保护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及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20号)精神,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关系。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各级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摸清排污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认真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对排查出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按照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发〔20151号)文件中“五个一批”的要求,进行清理处理,将排查清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五)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完成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在20166月底前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污染物机制,通过政策杠杆积极培育污染物第三方处置市场,落实对企业和第三方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大力度,努力打造环境监管执法最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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