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朗读

统一编号:

ZJJC01-2016-0035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报范围

  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所辖街道办事处。

  上述申报范围外的原在保的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人员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二、调整户籍条件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对《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申请对象的户籍条件作如下调整和明确: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1目的“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调整为“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台州的学生)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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