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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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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423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1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机构

2.4  应急指挥部和主要职责

3  灾害分级

3.1  风暴潮、海啸灾害

3.2  赤潮灾害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灾害预报和信息处理

4.2  灾害信息处理

4.3  灾情信息发布

4.4  预警级别和启动标准

4.5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行动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  指挥与调度

5.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7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减灾救灾

6.2  救济救助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4  渔业生产

6.5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组织与队伍保障

7.3  物资和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实施时间

 

 

 

 

 

 

 

 

 

 

 

 

 

 

台州市椒江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发生在本区的风暴潮、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提高本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及国家、浙江省和台州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椒江区防台应急预案》实施。

本区外海域发生的海洋灾害,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区安全的,以及因赤潮灾害引起的中毒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海洋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2.1   区海洋与渔业局

区海洋与渔业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海洋与渔业事务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处置海洋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海洋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   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区政府根据区海洋与渔业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2.3   现场指挥部

鉴于处置海洋灾害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海洋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4   镇指挥机构
  各沿海镇、街道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及镇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工作,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镇政府农业办公室。

2.3   专家机构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建海洋灾害专家咨询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海洋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4.1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较重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分局、椒江海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科技局(地震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椒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椒江分公司、大陈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为全区海洋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指挥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4.2   区指挥部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区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区级海洋灾害应急;

3)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

4)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5)组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信息;

6)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2.4.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办: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督查检查;参与事后评估和专家组的联系;组织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3)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传递海啸灾害预警报和提供海啸相关海洋监视监测信息;组织防治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海洋赤潮毒素污染,监督查处违法采捕遭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的行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海上防灾抗灾工作;汇总、收集和统计全区风暴潮、海啸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4)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后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5)区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区财政局:负责防灾抢险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和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8)椒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海域运输船舶、海上设施等防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9)区水利局:负责海塘(堤)工程的监督管理,在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时组织指导各地的防灾抢险工作和海塘(堤)等防潮防浪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服务,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参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分析会商。

11)区环保分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陆源污染源的监控工作。

12)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协助当地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做好相关的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

13)区科技局(地震局):承担地震海啸的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14)区民政局:负责灾害的生活救助工作和灾民安置,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

15)区卫生局:负责做好伤病员的救治、灾区防疫工作;组织卫生防病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16区农林局:负责农业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

17)区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受赤潮毒素污染海产品的监督管理;

18)区食药监分局: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

1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0)区住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21)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各种渠道及时通报灾害信息,劝阻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前往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海水浴场、海滩等滨海旅游度假场所进行旅游活动。

22)区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文化和体育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23)区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4)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椒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椒江分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救灾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灾减灾指挥机构、人武部、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点防灾单位的通讯畅通。负责灾后灾区通讯恢复工作。

23)椒渔总公司、前所街道、大陈镇政府:根据海洋灾害工作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海洋灾害,主要指风暴潮、海啸灾害和赤潮灾害。

3.1   风暴潮、海啸灾害

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受风暴潮、海啸影响,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区沿海或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Ⅱ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影响,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区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Ⅲ级(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影响,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区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4)Ⅳ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对本区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

3.2   赤潮灾害

参照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本区赤潮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

2)Ⅱ级(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510人。

3)Ⅲ级(较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50个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下。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是指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建立本区沿海与周边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本区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灾害预警报机制,使本区沿海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半径达到500公里,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提供技术保障,为抢险救灾争取时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4.1.2   深入开展海平面上升对本区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灾害防御能力影响的研究,加强本区沿海警戒潮位的核定工作,提升本区沿海海塘、海岸、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4.1.3   进入预警期后,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区应急办通报,并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4.1.4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4.2   灾害信息管理

4.2.1   灾害信息报告原则

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

4.2.2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受灾数量、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4.2.2.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2.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4.2.3.1   灾情初报。区海洋会同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海洋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区海洋会同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政府及各单位海洋灾害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

4.2.3.2   灾情续报。在重大海洋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海洋会同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指挥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2.3.3   灾情核报。区海洋会同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各地灾情数据)向上一级部门和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

4.2.4   灾情核定

4.2.4.1   部门会商核定。区海洋部门协调民政、国土资源、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2.4.2   民政、国土资源、海洋和渔业、气象、发改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

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3.2   区海洋灾害应急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长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海洋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3.4   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海洋灾害灾情。

4.4   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

按照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将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4.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预计我区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海洋部门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红色)紧急警报。

2)Ⅱ级(橙色)预警

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预计我区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海洋部门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橙色)紧急警报。

3)Ⅲ级(黄色)预警

预计我区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海洋部门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Ⅲ级(黄色)警报。

4)Ⅳ级(蓝色)预警

预计我区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

4.4.2   海啸灾害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权限通过公众媒体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3以上海啸波高、1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并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发布Ⅰ级海啸(红色)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2以上、3以下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并危及公众财产安全时,发布Ⅱ级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1以上、2以下海啸波高、受影响区域可能发生房屋或船只等毁损时,发布Ⅲ级海啸(黄色)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1以下海啸波高、对受影响区域的危害较小时,发布Ⅳ级海啸(蓝色)警报。

4.4.3   赤潮灾害预警

1)赤潮Ⅰ级预警通报(红色)。经区洋与渔业局确认在我区管辖海域内发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造成100人以上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区指挥部发布赤潮Ⅰ级预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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