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发〔2016〕4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内涵。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注重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注重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二)主要目标。围绕特定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新抓手、发展新兴主导产业的新标杆、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新平台、展示椒江独特地方文化的新载体,为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争取3年创建3-4个特色小镇,其中:省级1-2个,市级2个。
二、创建要求
(一)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区实际,聚焦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我区未来发展的重点产业,兼顾彰显传统工艺、民俗文化等经典产业;要围绕核心优势产业,凸显和放大小镇特色,延伸完善产业链,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提高产业附加值;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
(二)规划要求。特色小镇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独立于城市和镇街道建成区中心,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申报省级特色小镇要在创建期内建成
(三)投资要求。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四)运作方式。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创建单位向区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须附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经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政府分别向市、省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转报。
(二)年度考核。省市对特色小镇创建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扶持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创建行列。我区对特色小镇考核将以省、市考核结果为依据,并与区对各有关部门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