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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9-0004
椒政办发〔2019〕5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书面材料。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全区范围内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办事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含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主要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办事项目)过程中涉及申请人证明材料的提交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本区初审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办理的办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
第五条 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无证明城市”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进驻中心办事事项“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无证明城市”数据共享和部门信息化系统技术保障。
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编制区级行政机关办事项目《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清单公布后,行政机关因执行法定职责需要增设证明材料的,应当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行政机关报请核准时应当提供设定该证明材料的依据,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
因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清单明确调整为其他方式核查的证明材料自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取消。
第八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风险可控的办事项目涉及的证明材料,鼓励行政机关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办理。
采用申请人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制作承诺书模板供申请人使用,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行政机关对违反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规定两年内不适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实行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证明事项和业务流程优化,并配置本单位个人CA、读卡器、电子印章等终端设备,依托市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一证通办”应用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和部门间信息协查应用。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查,不得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协助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办事部门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要求协查部门提供需要协查的相关信息。
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过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反馈办事部门,其中即办件的办事项目,协查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可以依据部门内部资料核查的非即办件,应当在1日内反馈;需现场核实询问的非即办件,应当在2日内反馈。
协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协查结果的,办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办事部门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办事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证明事项信息,或者获取的相关证明信息和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和部门间信息协查系统无法获取相关证明事项信息的,可以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行政机关可以持申请人查询委托书到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 区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实现信息系统推送核查请求采集信息协助部门、街道核查。
第十五条 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专门协调办理“无证明城市”疑难复杂事项、受理群众对实施“无证明城市”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职权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实施“无证明城市”相关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间协查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办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加快事项办理速度主动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办事部门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其所获取的证明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全区实施“无证明城市”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级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实施“无证明城市”不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请区政府对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主要领导开展约谈。具体约谈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机关和各街道(镇)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无证明城市”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承诺不实造成办事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证明材料取消后仍向申请人索要,或者擅自增设证明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以及有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电力、燃气、通讯、公共交通、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领域参照本规定开展“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规则(试行)
3.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4.椒江区“无证明城市”部门间核查工作办法(试行)
5.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6.椒江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各项职责,并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成员单位
椒江区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中心组成,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孙天波担任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金灵慧、区司法局局长朱福高担任副召集人,葛冠丹(区深改办)、洪廉(区行政服务中心)、赵学军(区司法局)、李克林(区大数据中心)担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区委改革办(区跑改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葛冠丹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无证明城市”实施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椒江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是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贯彻《台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按照公开便民、各司其职、高效运行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应当与导办、综合窗口、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强化工作协同,完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职能的有效落实,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四条 服务专窗具有下列情形的职能:
(一)市外办事证明材料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群众市外办事需要我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镇、街道“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群众市外办事需要我区镇、街道根据职权范围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业务指导 区行政服务中心“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负责指导全区“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镇、街道“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协助部门办理核查事项;
(三)疑难事项协调 对群众反映的“无证明城市”疑难事项参照区“最多跑一次”疑难事项协调办理机制执行;
(四)受理举报投诉 受理群众和企业关于实施“无证明城市”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证明助理具有下列的工作职责:
(一)“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工作人员(简称证明助理)在收到群众申请后,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类衔接服务工作,并跟踪办理结果;
(二)证明助理应即时给予一次性告知指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充分释明;
(三)证明助理应当熟练掌握“无证明城市”相关知识,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并告知办理证明材料的快捷途径。“无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宣传咨询内容主要为《椒江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等程序性事项,原则上不涉及业务部门的实体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