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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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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9-0003

椒政办发〔2019〕5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椒江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台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区气象台负责我区行政区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区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通信运营企业应建立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并对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道路结冰等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红色预警信号实行全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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