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
为深化“128”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推动民营经济再创辉煌,实现台州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制度
达到或接近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纳入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开展重点帮扶管理,“金种子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并成立帮办小组,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定人、定时,统筹包干办理市及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入库企业产权清晰的存量建设用地、房产,因上市(挂牌)需要办理产权证件,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业主凭书面承诺书,可先容缺办理,后补齐相关资料和规费。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帮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
二、建立上市(挂牌)工作指导联络制度
从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聘请专业骨干组建指导组,按县(市、区)配备,帮助指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按自愿及优选原则,从在台中介机构选派专业人员,担任拟上市(挂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的联络员。
三、建立募投项目市内统筹制度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本县(市、区)超过1年难以落地的,由市政府协调,在台州市其他县(市、区)选址落地,两地政府应全力支持,涉及相关考核指标和收益分配调整按台州市有关飞地政策办理,或提交市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实施上市(挂牌)分级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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