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扶贫办
2016年12月19日
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资金全部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四)强化精准。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四条 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各类支持资金,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提高扶贫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区域。
第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和竞争类二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面实行专项
性一般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一)客观因素。权重为60%,主要包括扶贫重点村数量、扶贫重点村劳动力数和低收入农户人口数等子因素。
扶贫重点村数量按省级、市级扶贫重点村数量确定;扶贫重点村劳动力数、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以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数据确定。
(二)绩效因素。权重为30%,主要包括上年度扶贫任务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三)其他因素。权重为10%,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可根据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等实际,对上述各子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微调。
第九条 市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一)基础设施。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规模产业基地道路建设、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
(二)公益事业。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三)发展产业。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扶贫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扶持方向,同时可以根据二类政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竞争类政策,市财政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地应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将财政补助量化折算为集体入股、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或建设地点在扶贫重点村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应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亏损和担保金;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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