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国资运营机构代建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强化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和配套政策,指导和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协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标后管理、监督检查等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职责。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等职能。市政府适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提升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
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电力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机构编制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机构建设的保障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报建手续,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招标须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别情形的,经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招标:
(一)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单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含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二)、(三)的限额,当国家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可以适用预选承包商制度。
列入省、市重点工程或大中型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高额保函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建立以纳税额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倾斜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时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法定限额(200万元含)以上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法定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性投资小额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保持原有工作模式 。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规定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招标控制价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当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确定不少于10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必需的资料),潜在投标人自行到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及时在该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工程量清单修改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涉及其他修改的,应当在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补充招标文件(紧急公告),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同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各标段的监理、招标代理(含咨询)等服务招标实行一次性发包,不得分割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采用高额保函的项目除外。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招标人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按规定要求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因总价未达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额度而不设暂估价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准确描述要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价格信息。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和价格信息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暂估价材料、设备在施工中产生的保管、配合等相关费用,招标人可以根据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
暂估价项目采购招标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资料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应当经过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以及材料和设备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主要程序
1.招标人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备案手续;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3.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
4.编制招标文件,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现场;
6.接受招标答疑,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7.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8.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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