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建立工业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构建丽水生态工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原则。土地差别化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适时适度审慎推进,并逐步完善。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地方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试行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举措,注重政策的适宜性和适度性。
(三)整体推进原则。土地差别化管理涉及项目准入、项目实施和综合验收的全过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需协调配合,整体推进。
三、实行差别化项目分类
(一)优先供地类项目。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等工业企业且在投资中占主要股份的项目。
2.“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且投资中占一定股份的工业项目。
3.具有高成长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
4.其他“一事一议”的工业项目。
(二)保障供地类项目。
1.符合区域主导产业方向的优质工业项目。
2.区域产业集群产业链中补链项目和零部件项目。
3.面向小微企业出租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4.高集约化的专业产业园项目。
(三)限制供地类项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文件中“限制发展类”项目。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文件中B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除外)。
3.其他不符合区域主导产业规划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
(四)禁止供地类项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文件中“禁止发展类”项目。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文件中C类工业企业。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一)差别化出让方式。
1.对列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并可根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用地需求等具体因素,试行附带设计方案、管理方案和亩产效益方案出让。
2.对分期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分期供应制度。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限期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与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分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供地。自首期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办理完全部供地手续。前期供地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履约要求的,调整下期供地时序, 存在严重违约或闲置土地的后期不再供地。
3.对短期工业用地,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期届满,用地单位若达到当初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申请续租或优先受让。
(二)差别化用地价格。
1.优先供地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地价政策。
2.保障供地类项目,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设定出让起始价。
3.限制供地类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出让:
(1)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设定出让起始价。
(2)以土地评估价格为出让起始价,增加亩均税收贡献竞拍。亩均税收高者为中标者。中标者须按亩均税收乘以土地受让面积交纳税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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