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利用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条 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评估管理是指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的工业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
第三条 管理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工业投资项目的准入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准入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准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生产中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四)项目生产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五)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中:
1.市内企业需新增土地投资的,其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和空闲土地;
2.企业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六)强化亩均投入,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相关指标的基础上提高20%,作为项目投资强度标准;
(七)项目选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八)对总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预审、分期办理农转用和拆分供地;对总用地面积小于10亩及单位投资强度小于每亩15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第五条 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
(二)投资者系本市双百工程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发展产业;
(三)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六条 否决条件
对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一)投资项目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达不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的双控指标(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
(三)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控制性指标;
(四)投资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在桐乡市化工企业集聚区;投资项目未能通过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立项审批联席会议联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