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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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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建办〔2011〕80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桐乡市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桐乡市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桐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桐乡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在规划建设领域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工程检测机构;

(二)工程招标代理等咨询代理机构;

(三)建设工程监理机构;

(四)测绘机构;

(五)日照分析机构;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

(八)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服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第四条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依法负责对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五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应当加入相应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协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六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在办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审核),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健全中介机构准入备案制度。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向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中介业务。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划建设领域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不得在民营中介机构兼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本部门相关相近的业务。

  过 ,国家政策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执业行为

 

第十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四)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管理本机构的中介服务人员;

(七)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为其服务。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局属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指定的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必须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业务,应由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承办。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建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委托人、标的额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结合本行业中介服务的实际情况,从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公开公平、建立执业档案、恪守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措施和信用评价规程,构筑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第十九条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对规划建设领域相应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上报至桐乡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掌握相应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及时在协会内实施通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针对职权范围内所管理的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制定考评办法,及时处理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依据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状况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优异的中介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信用低下或丧失的中介机构,应予以惩处或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细则条款内容,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规划建设局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中介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乡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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