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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桐乡市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浙人社发〔2011〕221号、222号和223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群体性利益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将政策意见出台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我省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具有本省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辞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等,其原在岗工作年限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给予适当体现。

   (三)扩大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上世纪60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简的正式职工,目前尚未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简退职人员,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从2011年8月启动,至2011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10日-10月25日)。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相关工作部门职责;研究并明确被征地居民、农婚知青等按“未参保企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明确城乡居保中有关政策衔接;制订业务经办流程;制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召开全市贯彻落实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会议;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培训班及做好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二)贯彻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6日-12月15日)。

   1.受理(申报)申请。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企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原始档案或能证明与有关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作档案资料的,经村(社区)在辖区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2.有关部门审核。

   户籍由市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审核由市民政局负责;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以及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由卫生、教育、文体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认定;精减退职人员按政策规定分级初审后,由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确认。

   3.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参保审核、缴费核定、待遇发放、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缴费征收和把缴费数据及时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清理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6日-12月31日)。

   1.查漏补缺,确保应保尽保。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对政策所涉及的人员进行清查,对未完成参保缴费的人员进行催缴,对未选择参保的符合政策人员进行确认。

   2.对照政策,对相关地方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主管部门按政策要求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与政策精神不符的进行修订,出台下一步的相关政策。

   3.查找问题,汇总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基层来信来访涉及的人群和问题进行归纳,涉及本市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给予解决,涉及中央层面、省级层面的其他政策问题,积极向上反映。

   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完成工作总结,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经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粮食局、档案局、信访局、国企办、供销总社、工商局和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为成员单位的市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工作。

   1.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部分离开单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成立政策指导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 按省规定制订衔接办法;负责各部门(单位)、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指导,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全市实施工作会议等准备工作;成立业务经办组:负责起草各项经办工作流程;各类资料和表格的印刷;负责参保条件审核(资料审核和其他保障情况)、缴费核定、到账、待遇申领及发放工作,并在经办过程中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成立维稳督查组:负责对经办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做好解释工作,研究解决群体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反映,做好统计工作。

   2.市人事局:负责为机关事业单位中原除名、辞职、自动离职、开除人员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负责原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的调查核准和政策实施。

   3.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基金收缴及征缴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4.市公安局:负责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原下乡知青和精减退职等人员,出具户口性质、户籍迁移等证明。

   5.市民政局: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复核;根据退伍军人参保情况及时调整优抚发放名册。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调查核准和政策实施;负责精简退职人员待遇的发放。

   6.市教育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民办教师(代课老师)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7.市农经局:负责“两新工程”建设中,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原有地人员身份的确认。

   8.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对被征地居民身份确认和政策解释工作。

   9.市文化局(体育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员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10.市卫生局:负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从事乡村医生资格和原在岗工作时间的审批。

   11.市档案局:负责为政策相关人员查阅档案,提供方便,做好服务。

   12.市信访局:负责制订应急预案,通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13.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业情况的查询服务。

   14.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工作。成立专人负责的工作组和服务窗口,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制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和初审,确保政策宣传动员到位。

   15.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相关原始证明,协助劳动保障局对这类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原60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无单位无主管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养老保障领域群体性问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障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2.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明确实施步骤,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组织参保、材料初审等方面的工作。

   3.准确把握政策。要认真学习省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掌握政策界限。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须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不得擅开政策口子,确保全省政策意见平稳有序实施。

   4.及时掌握动态。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群体复杂,时间跨度长,办理难度大,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关注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5.全力做好服务。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开辟专门办事窗口,简化业务流程,把好审核审批关,为相关人员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把好事办好。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确定分管领导,明确专门科室(服务窗口)和专职工作人员,并将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11年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819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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