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桐乡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使基本农田落地到地块、落实到户,促进基本农田更好地得到保护与建设,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划定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入、调出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旱地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充分运用市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确保农业设施配套最好,土壤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区域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得“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等高等级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特别是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含可调整)。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经批准的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编号、质量等级信息,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 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保护界桩)。
(四)落实保护责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的要求,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地界(四至)、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以新一轮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实现省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日常更新维护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内业准备
1.根据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内容和要求,国土部门负责收集市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二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镇(街道)负责收集本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并委托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为技术协作单位开展内业成果编制。
2.国土部门负责制作保护标牌和保护界桩,保护标牌和保护界桩的样式、规格、内容按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2008〕98号)要求的标准执行。
3.国土部门与农经部门共同负责印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资料。
(二)外业实施
1.外业调查。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分类对图斑展开有针对性的野外调查,针对实地有明确界线的图斑主要调查权属信息、使用情况、质量等级等;针对实地没有明确界线的图斑主要调查地块界线、权属信息、使用情况、质量等级等信息。
2.设立保护标牌、埋设保护界桩。基本农田划定后,根据内业成果由镇(街道)负责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保护界桩)。
3.落实保护责任。国土、农经部门组织、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保护责任,逐级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向农户发放保护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实现基本农田永久性保护。
4.开展质量评定,实现质量提升。农经部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等级(地力)评定工作,对于划定后质量等级达不到优质基本农田的,应编制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方案,各镇(街道)负责在本轮规划保护期限内(2006~2020年)完成质量提升工作。
(三)成果提交
1.图件成果:编制完成县级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五图。
2.文字报告:编写完成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总结报告、检验分析报告、县级自查报告等三报告
3.表册成果:完成制作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等四表。
4.数据成果: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本农田保护图斑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成果,汇总并建立基本农田电子数据库。
5.其他资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保护标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成果资料。
四、时间安排
根据划区定界工作进度和成果初验安排,为确保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本次划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1年9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
(二)2011年10月中旬前完成图纸编制、报告编写、数据库成果检测等内业工作。
(三)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外业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和保护界桩的埋设、保护责任书的签订、保护卡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等工作。
(四)2011年12月底完成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
五、组织与领导
(一)建立组织。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快推进。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成果验收等具体工作事务。
(二)明确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各镇(街道)及国土、农经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保护责任、土地承包、质量等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表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健全相关图表册、签订保护责任书、在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等各项工作;国土、农经部门组织开展农田分等定级,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组织、指导镇(街道)把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发放保护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三)落实经费。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经费,监管资金使用。划区定界工作费用可从省返还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
(四)加强业务指导。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国土、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同时,要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按时完成。
附件:桐乡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桐乡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钱松华
副组 长:张建平(市政府办)
杨学江(国土资源局)
王妙荣(农经局)
成员单位:监察局、农办、国土资源局、农经局、财政局、水利局、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杨学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明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