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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屠甸镇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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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政〔2011〕28号

 

关于印发《屠甸镇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镇的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桐乡市政府(桐政发〔201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屠甸镇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养殖治理  长效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屠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屠甸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近几年,我镇加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综合整治,新建了一大批沼气化治污工程及农牧结合三格式处理设施。为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巩固养殖污染整治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桐政发〔2010〕41号”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谁管护”的污染防治原则,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立管理监督措施,实行“镇里组织实施、部门指导配合、市场化运作、农户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提倡和鼓励养殖场(户)自行管理,实行生物环保养殖或农牧结合生态化养殖,自行消纳养殖废弃物。在保质保量建设治污设施基础上,建立健全后续服务体系,创新治污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治理成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立组织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到位、运行长效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后续管理服务体系为目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我镇将建立养殖污染监管队伍,以保证本辖区内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引导养殖户树立环保意识,增强依法养殖、自我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指导和鼓励农民多施用有机肥,保护土壤生态,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三、具体方案

1、服务形式

1.实行市场化运作搞好沼气服务、沼肥利用、畜粪收集等后续管护工作。我镇由桐乡市屠甸镇苗木专业合作社、桐乡市宏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管理服务主体;由镇农经中心与与服务主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制订考核办法,服务主体根据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到养殖场(户)上门进行管理服务。

桐乡市宏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沼气池等设施的维护,每年上门服务不少于一次,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向养殖场(户)收取维护修理费用。桐乡市屠甸镇苗木专业合作社负责干粪的收集清运,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和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服务对象

已实施整治、建有相应治污设施的养殖场(户)

3、服务内容

①干粪池内干粪清运,确保干粪及时清运,干粪池无满溢,无二次污染现象。

②沼气池或三格式化粪池内沼液、沼渣抽取及外运,确保沼气池、沼液池运行正常,无满溢现象。

干粪、沼渣和沼液的处理必须遵循资源化利用原则,优先考虑直接用于农田林地作为有机肥料。

③沼气池大出料、病池检修、故障排除,灶具、输气管道维修等。

其中:技术指导员必须参加过市级生物环保养殖法技术培训。

四、监管及考核

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与考核。镇农经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服务主体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运行正常、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效果好的主体,镇将按协议进行补助。对未能及时、有效地为被服务对象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服务主体,除责令整改、批评外,还可酌情降低补助标准。养殖场(户)由所在村负责监管,所在村对养殖场(户)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和执法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设施满溢外排、不正常运行或直排、乱排和漏排等危害环境行为的养殖场(户),除强制性由服务组织进行有偿清运外,还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建管监并举,确保治污设施效益最大化和持久化。各村要依据本方案,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长效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养殖污染整治后续管理长效运行机制。镇将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工作列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将执法监管作为保障养殖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的后续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严格控制养殖场新建、扩建、改建,严格执行养殖准入制度,对通过审批的养殖场要坚决执行 “三同时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直排、乱排和漏排危害环境行为的养殖场户,镇领导小组将联系市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村要建立养殖污染监督队伍,确定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与日常监管,多渠道监管养殖排污违法行为,为执法处罚提供事实依据。

(三)加强宣传,实现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报道积极典型,曝光违法排污、拒不配合、屡教不改的养殖场(户),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鼓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参与,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鼓励农户多使用经发酵过的沼肥、干粪等有机肥,积极开展沼肥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让农牧结合成为农户的一种生产方式和经济理念;鼓励民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投入到沼肥综合利用环节,以真正实现综合利用、“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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