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屠政〔2011〕35号
关于在全镇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召开的“一打三整治”活动暨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桐安委〔2011〕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召开的“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暨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的本质水平,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同时,还应对以下3项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一是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二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三是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打击驾驶人酒后驾车、客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无证营运、无证维修、无证驾培。
2.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
3.消防领域:重点打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违章搭建;在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多合一”建筑、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火电规范使用等情况。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三同时”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持证上岗;涉及化工管线和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非法违法充装、检验和供应“螺丝瓶”等;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使用氯酸钾,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烟花爆竹储存危及公共安全;超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等。
5.冶金机械:重点打击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等;冲压、剪切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铸造、锻造设备等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未设置漏电保护;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未设置限位连锁等安全装置,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
(三)其他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分工如下: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领域)由镇经发中心(安监站)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劳保所、质监站。
2.道路交通领域由交通警务站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交管站、农经中心、城管中队、海事所。
3.消防领域由派出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消安办、工商所、文体站。
4.建设工程领域由城建办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供电所、土管所。
四、时间步骤
“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上旬—5月中旬)。
各村(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的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作业、违法建设行为。
(三)检查巩固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镇政府将以多种形式对各个领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抽查。请各有关牵头部门于6月28日前,将本领域“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在上报上级对口部门的同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镇“一打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88866180,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专门成立“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盛月良;副组长:沈国锋、姚富强、王建学、陈福江;组员: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陆吴斌。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联合执法。按照“政府牵头,上下联动,部门执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全监管、经贸、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辖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政府“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一打三整治” 通知
抄送:市安委会,市安监局。
屠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
“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相关部门(盖章)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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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领域 |
专 项 行 动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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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企业 (家) |
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条) |
经济 处罚 (万元) |
停产 整顿 (家) |
关闭 取缔 (家) |
经济 处罚 (家) |
追究行政责任(人)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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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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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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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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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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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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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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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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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爆炸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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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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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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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工地(个) |
企业资质处罚(家) |
个人资格处罚(人) |
信用 扣分 |
清出或限制市场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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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次 |
人次 |
家次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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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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