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是列入2011年市级政府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桐乡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职业病防治体系初步建立,基本掌握了全市职业危害状况,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贯彻,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开通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网络直报系统和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信息网络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逐步完善,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大中型企业和涉及粉尘、高毒物品危害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一)职业病危害行业分布较广。传统的建材、化工、制鞋、皮革、家具、电光源、印刷、机械制造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仍然存在,随着工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部分企业的纷纷落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势必带来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重。全市各类企业中,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自动化水平较低,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条件较差;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严重不足,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尘肺病、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截止2010年底,纳入我市职业病监督管理的职业病危害企业724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达12500余人。近四年来,我市职业健康检查38308人次,发现职业禁忌人员477人,疑似职业病99人,职业病人46人,职业健康损害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四)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病危害突出。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仍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尤其是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战各地,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差,防护技能缺乏,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难以得到保证,极大的掩盖了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出现临床症状的职业病人仅是许多健康受损人群中的极少部分。
(五)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薄弱。政府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不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联合审核机制尚未建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低。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单位未进行职业病申报、职业卫生评价、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2006-2010年无单位提交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仅16家。
(六)职业卫生监管与技术服务力量不足。目前我市专业从事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只有市卫生监督所6名卫生监督员,配备的现场检测设备与监督执法装备数量少、功能弱,影响和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迄今我市仍没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救治机构,应急救援能力亟待加强。虽然已有一家机构取得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但因其刚起步,开展的项目还不够全面,不能满足全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需求。而我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在2006年为138家,2007年110家,2008年71家,2009年78家,2010年196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依靠科技进步,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探寻解决目前对劳动者危害严重的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卫生防护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人群采取分级监管、分类指导。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到2015年,具体指标为:
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下降,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10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4.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5. 职业病防治监控处置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6.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的建立覆盖率达到60%,动态情况记录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7. 依托现有资源,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延伸到镇(街道)、社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8.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1. 建立防治主体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义务,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职业健康管理员应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岗位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与管理台帐,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借鉴先进经验,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2. 落实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控制措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确保有效防护设施、设备的投入,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3. 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