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新居民事务所:
根据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示范村(社区)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桐新民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经市新居民事务局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示范村(社区)建设进行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组组成人员
1、考核对象:根据各地申报创建的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等15个村(社区)为考核对象。
①.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环南社区、东方红村;
②.振东新区:城南村、凤凰社区;
③.濮院镇:永越村、锦苑社区;
④.乌镇镇:虹桥村、分水墩村;
⑤.屠甸镇:荣星村;
⑥.崇福镇:联丰村、钱家埭村;
⑦.洲泉镇:合兴村、湘溪村;
⑧.河山镇:五泾村。
2、考核组组成人员:由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三位领导、各科室相关人员、市劳动局、市建设局、市计生局、消防大队组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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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部门 |
带队 领导 |
联络员 |
组员 |
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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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振东 |
李建芳 |
沈 璐 |
朱建东、沈菊明 |
市劳动局、市建设局、市计生局、消防大队各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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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福、洲泉、河山 |
夏根伟 |
田建明 |
胡伟强、陆静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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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院、乌镇、屠甸 |
方其元 |
范赟涛 |
沈 宾、沈传国 |
二、考核方法和时间安排
1、自考自评。自发文之日起至
2、综合考评。3月10至3月底,市考核组将深入各申报创建的15个村(社区),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现场的方法进行。
3、考评打分。本次考核采取120分制,经考核,得90分以上的为达标村(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三、其它事项
1、考核结果由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汇总,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督促各申报的村(社区),加强整改,并准备好综合汇报材料及考核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台帐,并组织好自查工作。
3、自评表于
4、请各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新居民事务所要根据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田建明 联系电话:89399625(667499)
附件: 《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示范村(社区)建设自评表》
桐乡市新居民事务局
附件:
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示范村(社区)建设自评表
单 位: 自评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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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 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核 部门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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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机构 (30分) |
1.有人员。新居民事务站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热心新居民服务管理,熟悉本村(社区)、新居民的各项基本情况; 2.有场地。新居民事务站有固定办公场所,配置必备的办公设备; 3.有标识。新居民事务站悬挂规范尺寸的“新居民事务站”标识; 4.有制度。新居民事务站各项制度健全,其主要工作制度要公开上墙; 5.有台帐。新居民事务站台帐健全,新居民、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底数清楚,有条件的以图表形式公开上墙; 6、有协会。建立新居民村级和谐促进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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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明显缺项的酌情扣分 |
市新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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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管理 (20分) |
1.新居民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达到100%,人户一致率达到80%以上; 2.新居民育龄妇女登记建档率达到90%以上。及时发现计生违法现象,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3.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本村(社区)内涉及新居民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4.切实加强新居民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调处涉及新居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5.加强卫生管理,不断改进新居民的卫生习惯,引导其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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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明显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
市计生局 市新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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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用工 (10分) |
1.积极引导用工单位与新居民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欠薪预警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杜绝恶意欠薪,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3.引导和鼓励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基本劳动保障; 4.积极为新居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开展新居民技能培训,及时发布劳动用工信息,为新居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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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 未开展的酌情扣分 |
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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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 安全 (20分) |
1.居住出租房内隔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砖墙、石膏板),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2.居住出租房内应设独立的漏电保护开关,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燃气管线; 3.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不得使用明火。使用煤炉、煤气等设施的房间,要注意保持通风,防止中毒; 4.新居民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屋,房间门和通向楼梯的出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保持畅通,严禁在楼梯、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安装各类栅栏,同时配备1只以上灭火器; 5.居住出租房与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其它场所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楼梯必须独立设置,不能通过开口相通和共用; 6.居住出租房内严禁生产、经营、存贮、分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集体居住的出租房内要悬挂用火、用气、用油、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房东要与租客签订租房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村(社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居住出租房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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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
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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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点 建设 (10分) |
1.切实改善新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以人为本,完善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以吸引新居民入住集中居住点; 2.新居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要符合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新建的新居民集中居住点应保持适度的规模。利用各种闲置房屋改建集中居住用房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改建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方可入住; 3.新居民集中居住点作为政府公益事业,集中居住点的房屋不得出售,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4.新居民集中居住点由专门单位或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自建居住点由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的集中居住点应纳入当地村(社区)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治管理组织和党团组织,加强日常教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5.切实加强新居民集中居住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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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没做到的酌情扣分 |
市建设局 市新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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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教育 (30分) |
1.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宣传。有宣传窗、黑板报等宣传阵地,根据各个时期宣传的重点和特点,保证宣传栏一年四季内容常新; 2.开展教育培训、计生保健、卫生免疫、党团组织、参加工会、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等服务,并做好培训、活动记录; 3.积极开展新居民服务管理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可采取上街咨询、发放公开信、法律咨询等形式,提高新居民法制意识; 4.及时发现、大力宣传新居民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增进本地居民对新居民的了解,激发新居民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5.树立新居民主人翁意识,组织引导新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6.充分发挥新居民中党团员作用,积极探索新居民进行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新机制; 7、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信息报道。每月上报一篇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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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位或不落实的酌情扣分 |
市新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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