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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