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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对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征收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在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初审并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后,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税友龙版—房产评税》中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对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请纳税人提出申辩理由,对纳税人的价格明显偏低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纳税人仍持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可采用争议处理程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四条 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可选择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税务机关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中任选一家),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六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由税务机关发放的《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提交评估机构,作为业务衔接凭证。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发放《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选择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自行选择并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交易房产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