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村民委员会:
为顺利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特对我街道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上报市相关部门核定批复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工程,实施资金补助。
二、 补助标准
(一)、标准化泵、闸站建设
1、必须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设计建设标准泵站及闸站。
2、土地的征、借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并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工程建设的总造价(包括图纸设计费、土建、机械、设备款等)除市补助资金外,其差额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各承担50%。
(二)、河道疏浚
1、工程涉及征、借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政策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2、河道疏浚工程其资金由街道办事处全额承担,但外运土方和堆放淤泥的泥塘必须安排在500米内,超过距离的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费用。
3、市、镇级河道疏浚堆放淤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政策处理,街道办事处承担每亩1200元借地费(含作物赔青)堆放淤泥的泥塘必须安排在500米内,超过距离的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费用。但淤泥厚度不得少于50公分。
(三)、护岸工程建设
1、生态预制块护岸、浆砌块石护岸按列项工程总造价除市补助资金外,其差额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各承担50%。
2、工程涉及征、借地、作物赔偿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新建生态植物型护岸验收达到市级部门涉及要求的街道配套每公里2万元(结合土地整理的植物型护岸街道配套每公里1万元)。
(四)、土地整理(土地开发)
凡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所需建设资金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全额承担。市级按规定的返还财政折底指标费全额划拨村民委员会。
(五)、实施国家级农综开发项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需建设的配套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全额承担。
三、操作办法
1、凡列入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在实施前,需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单位造价后,将收取村级承担的配套资金汇入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2、工程的实施由街道农经中心组织协调,并做好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由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量的确定。凡列入建设规划任务内工程的项目,街道所需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前由农经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在村对工程质量进行确定。工程结束后由上述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超过规划任务的由所在村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街道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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