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2012年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做好计量管理及计量检定工作。
二、计量器具检定范围
1.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2.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3.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三、凡涉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依法实施周期检定、校准、管理计量器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日期定点定时自行送检或申请检定,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四、凡发现拒绝检定、检定周期到期不自行送检和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仍继续使用的,我局授权桐乡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发出“强制检定及依法周期检定”通知书,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检定,逾期仍未申请检定的,我局将按《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作出相应处罚。
为使我市的计量强制检定、依法周期检定、校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准确可靠,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期送检或申请检定,并将此文转发给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