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桐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院和省政府法制办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镇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本行政机关当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原告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
3.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4.原告或利害关系人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5.在本市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该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出庭准备,妥善安排好时间,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
第四条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赔偿数额较大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的行政正职或主持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是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其他负责人不得缺席。
出庭应诉的其他负责人可优先考虑业务分管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法制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遇特殊情形不能按时出庭应诉的,应当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争取延期开庭;对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延期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市政府和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告市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未安排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与涉诉业务科室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涉案相关职能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组成应诉工作小组。涉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即时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案件起因、事实经过、存在问题如实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作出该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初步的应诉答辩意见,经应诉工作小组统一研究后,拟定应诉答辩重点和出庭应诉方案。
第十一条 按上级规定应由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市政府可以委托由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行政诉讼案件,适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等观摩庭审。
第十三条 发生两起以上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下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的2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裁判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行政应诉工作中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给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机关,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举行的听证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席听证会事宜参照本细则中负责人应当出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