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展此项工作是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的过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任务,把握政策,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依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把握政策界线,依法按规办事。
(一)时间安排。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按照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核发所有权证书。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确权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钱松华副市长任组长,张建平、杨学江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农经局(农办)、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陈洪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本辖区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指界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实地指界、签字、盖章(印)等法律手续;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通过协商、协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二)质量要求。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必须强化责任,对本地区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发证成果准确有效。调查的权属、出具的权属证明应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弄虚作假和篡改权属、发证成果。市国土资源局要负责对权属调查、调绘、测量、丈量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确权审批登记发证。
(三)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列入2012年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对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镇、街道通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迟缓、成果不合格、影响全市工作进度质量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工作保障。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纳入市财政预算,项目工作经费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五)宣传培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全面清理,又是一次对相关土地政策法规的全面宣传。制定培训方案,对参与此项工作的镇(街道)、村、组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进度、质量和权属真实有效。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专栏、报刊、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方式、时段等方面宣传到各镇(街道)、村,增强干部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征得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为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范围。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要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暂停该地方农转用、土地征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报批。
(三)工作要求。2012年2至5月,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地籍调查试点选定等工作。5月,完成地籍调查试点。5至9月,全面开展并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试点村所在镇的登记试点工作。10月,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11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核、登记发证工作。12月,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检查、总结。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工作准备
1.收集资料。收集收集最新DOM、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已调查、登记的成果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开展培训。对各国土资源所、镇(街道)、村组参与调查的人员开展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二)工作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开展。
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经局(农办)负责林地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镇、街道调处林地权属纠纷。
水利局负责河流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调镇、街道调处河流权属纠纷。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调镇、街道调处公路权属纠纷。
民政局负责村、镇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调镇、街道调处村、镇权属纠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及调解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权属纠纷。
(三)工作程序
1.地籍调查
各地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准》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开展地籍调查,通知相关权利人到现场指界,测量设置界址点,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进行面积计算,编制宗地图(权属图)、制作分幅地籍图、编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布挂图。
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1︰500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土地征收审批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权属界线核查。村庄内部、采矿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开展细化调查,扣除相应国有土地。
2.登记申请
申请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由变化后的主体申请。
3.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4)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注册登记发证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地籍区为单位按村组卷。
(4)《集体土地所有证》应当直接送达给土地登记申请人,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及要求,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盖章。
(四)工作成果
1.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信息系统应含有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图形变更、查询统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系统维护等模块。土地登记基础底图平台应纳入国土系统统一电子政务平台(ArcGis研发平台和Oracle数据库平台)。
(1)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模块应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功能。
(2)图形变更模块应具备所有权宗地图形变更维护功能。
(3)查询统计模块应具备对所有权各类图形、属性信息的各类组合查询、任意范围条件统计、空间叠加统计分析和输出功能。
(4)地籍调查模块应具备根据界址点与界址线关系输出地籍调查表等功能。能提供便捷的批量录入操作。
(5)登记发证模块要求具备工作流流程自定义、表单自定义、设定登记流转、登记过程各类表格输出等功能。
(6)打印输出模块要求具备打印输出各类表格、图件、证书、分析成果等功能。
(7)数据交换模块要求系统具备常用数据交换格式,能按照汇交要求实现逐级汇交和增量汇交功能,为省厅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预留接口。
(8)系统维护模块要求具备代码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
2.纸质档案资料
各地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纸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准确和完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应以村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所有权权利人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5)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6)宗地图;
(7)权属情况一览表;
(8)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9)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10)宗地面积统计表;
(11)土地权源来源依据和土地演变报告;
(12)具结保证书;
(13)土地登记公告;
(1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书;
(15)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地籍管理科、监察室负责人为副主任,各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发动。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建立通报考核制度。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镇、街道年度考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及时拨付工作经费并给予通报表彰;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拨付工作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