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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载体,以提升环境承载能力为根本,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有效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2.3%、12.8%、14.2%和12.7%以上。

   (二)控制污染物高排放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例。到2015年,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物高排放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比2010下降25%以上。

   (三)控制非电用煤总量。到2015年,全市非电用煤总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

   (四)提高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到2015年,全年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以上。

   (五)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5年,全市消灭劣五类水质,主要河流断面四类以上水体比例达到50%。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污染减排奖励机制,加快产业优化升级

   1.热电企业锅炉建设炉外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0%以上或者经减排核查达到全省平均削减率水平以上并核算减排量的,减排项目在2013年底前完成的,经验收认定,按投资额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的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以75蒸吨/小时锅炉为标准)。热电企业、水泥企业建设脱硝工程的,参照执行。

   2.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的,经验收认定,按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列入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含工业窑炉)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脱硫设施改造(必须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布袋除尘器),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经验收认定,按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除热电企业外,燃煤锅炉(含工业窑炉)2014年6月底前淘汰拆除或改为集中供热、改用天然气的,按每蒸吨(60万大卡)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实施锅炉“煤改气”的企业(单位),在改造项目完成后3年内,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给予天然气销售价格下浮15%的优惠。

   5.列入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实施关停、外迁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COD、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6.对市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按养殖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经验收认定,COD去除率达到100%的,奖励额度为20万元/万头猪(年出栏)、0.2万元/万羽肉鸡(年出栏)、1.0万元/万羽蛋鸡(年存栏);COD去除率每下降1%,奖励额度扣减10%;COD去除率低于95%的,不予奖励。

   (二)完善污染减排调节机制,加快资源合理配置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集聚区项目,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污染、资源节约型”重大项目,进一步提高排污权利用水平。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必须低于行业平均排放强度15%以上,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标准要求。除热电企业外,禁止新建燃煤蒸汽锅炉和燃煤导热油炉,原则上停止批准建设新增用煤项目,具备供天然气、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原则上须在2014年6月底前停用燃煤锅炉。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限制准入区原则停止新、改、扩建有生产性废水、废气排放的项目。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引进或对制革、印染、化工、电镀、造纸、水泥、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除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外,必须在本辖区内关闭或淘汰上述同类重污染企业,按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实现主要污染物削减。重大项目可通过区域平衡解决。

   3.充分利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调节作用,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限制企业排污行为。对已停产关闭的企业、已明确近期关闭的企业,其排污权不再给予分配。对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限制准入区的重污染企业,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现有拟拆迁企业,长期有环境信访、群众反映强烈、整治无望的企业,其排污权不再给予分配。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燃煤企业,排污权不再进行分配,并要求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超过五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企业,排污权不再进行分配。

   4.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排污权由政府按规定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市排污权交易收入中列支。

   (三)强化污染减排考核机制,加快推动减排进程

   1.落实部门责任。

   环保局: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并制定每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收集减排台账资料,检查、督促和验收工业减排项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分解落实镇(街道)污水入网量、原煤消耗控制量任务,加强对未入网单位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热电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达标排放。每年对全市具备入网条件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名单。

   经信局:负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强对重点耗煤企业的煤耗控制,淘汰落后燃烧方式,推广清洁燃料,优化燃料结构;协同环保局分解落实镇(街道)煤耗控制任务,开展煤耗控制形势季度分析。

   农经局(农办):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完成每年度农业污染减排工作计划,完成减排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维护和长效管理,下达各镇(街道)养殖总量控制任务,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以内;淘汰落后农用机械;每半年向市减排办报送镇(街道)畜禽养殖总量控制进度情况,开展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季度分析。

   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格查处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根据上级要求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按计划淘汰黄标车,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确保新注册及转入机动车绿标发放率达到100%。

   统计局:负责提供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建设局:负责建成区内小区的雨污分流,加快建成区生活污水入网进度,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财政局:负责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环保投入。

   水务集团:负责一级主管网、二级支管网和泵站建设维护任务,实施重点区域管网扩建工程,全面提升污水输送能力;指导和验收镇(街道)、开发区支管网建设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工作;每月向市减排办报送各镇(街道)污水入网量、新增生活污水入网量和入网企业。

   2.实行“一票否决”。

   全市未完成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环保局、建设局、水务集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全市未完成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农经局(农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全市未完成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环保局、经信局、统计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全市未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公安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镇(街道)、开发区,取消市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优资格,暂缓审批新、改、扩建有生产性废水、废气排放的项目。

   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的所有项目,同时计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在出具各类银行贷款、企业评优评先、上市核查等环保核查意见时予以一票否决。

   3.严格考核奖励。

   实行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对完成年度新增纳管污水量、企业入网量、原煤消耗控制限额、水泥熟料产量限额、畜禽养殖总量控制限额和减排项目等减排任务的镇(街道)、开发区给予补助;对完成全市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任部门给予补助;对全市年度污染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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