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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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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福利企业安置本市户籍残疾职工人数(含2007年以前招用的外地残疾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超比例安置人数由市残联审核、市民政局核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批安排;

   (二)对福利企业为新增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参保并签订劳动合同起的一年(12个月),补贴对象为较上一年度环比净增人员。全年新增残疾职工人数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核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

   (三)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年限不超过5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减免福利企业房产税。对福利企业房产税给予50%减免;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且属于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

   (六)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执行。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年检年审合格的本市社会福利企业;

   (二)福利企业在册残疾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10级)》;

   (三)福利企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五)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月工资标准在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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