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需要,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换,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桐乡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转变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采取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转变为有限公司:
(一)具备相对独立且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的经营场所;
(二)诚信守法经营,个体工商户无违法违规记录,个体经营者无不良警示记录;
(三)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由桐乡市工商局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注册窗口负责登记,该窗口专门设置“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名称中的字号可予以保留,并应当在原字号和行业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取得批准的,应当办理经营项目审批手续,提交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或原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且经营场所(住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缴纳出资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且该经营者持股比例须占50%以上(含本数)。
第三章 提交文件证件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原个体经营者(或参与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变为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原个体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参与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诺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承担;
(五)原个体经营者(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投资人签署的同意加入变更后的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文件;
(六)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七)股东资格证明;
(八)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十二)原个体工商户在桐乡市级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公告样本(公告之日起10日后方可办理);(格式见附件1)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登记文件。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本局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受理、审查和决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本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注册科和属地分局和工商所应当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过程中登记档案的转移、合并工作。分局、工商所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向注册科移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并制作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备置于分局、工商所永久保存。注册科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变更登记档案合并,移送至局档案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按照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注册费,符合小微企业注册费用免征政策的,免收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