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控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安监局)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辖区内企业、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考核口径
1.工矿企业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事故,包括省部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辖区发生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事故(不包括调整公路发生的事故)。
3.火灾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事故,包括工商贸企业、民宅、出租房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4.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水上交通事故。
5.建筑业事故:发生房屋建筑(包括农民建房)、装修、拆房、市政、路桥工程及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施工事故,已竣工通过验收工程倒塌等引起的事故。
6,统计口径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
三、考核内容
一般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共200分。
(一)一般事故控制指标(100分)
1.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分。
2.辖区内事故起数、直接财产损失数、伤亡人数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每超过一项指标扣2分。
(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100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有检查、有考核措施。(10分)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每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10分)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认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措施,使企业职工懂安全、重安全,增强企业全员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责任书签订部门每月至少向市安委办(安监局)报送1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每少报一条,扣0.5分(20分)
4.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10分)
5.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10分)
6.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15分)
7.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七项制度。①工作例会制度,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正职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③隐患排摸制度,安全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时限,有复查意见;④台账定期检查制度,台帐清晰、各项工作内容都能在台帐中反映;⑤考核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奖罚措施;⑥安全工作联系单制度;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件件有答复,有处理结果;⑦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积极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各项活动。(15分)
8.镇(街道)安监站的机构和人员按市编办的要求设置和配备,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要确保内设机构、人员到位。(10分)
基础管理考核100分中,工矿企业占70%,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火灾各占10%,分别由安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消防大队考核按比例计入基础管理考核总分。
(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即一票否决为不合格:
1.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职工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跨地区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由责任单位所在地区考核)。
2.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
3.辖区内内河运输船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
4.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建筑事故。
5.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受灾50户以上,或一次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6.经查实瞒报事故的。
四、考核办法
考核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被考核单位年度期满时,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组织复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或市安监局公布。
五、奖惩办法
根据考核的两大部分内容,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金考核奖惩办法。
(一)责任金返还:
1.考核总分在190分以上,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达到95分以上且不发生工商贸企业事故的为优秀,返还全部责任金,并给予通报表彰。
2.考核总分在170分至189分,且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达到90分以上的为合格,根据发生工商贸企业事故起数扣除后返还责任金。
3.考核总分在150分至169分为基本合格,扣除20%责任金。
4.考核总分在149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扣除全部责任金。
(二)如有下列情况,还应扣发一定责任金:
1.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交通局负责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商贸企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三项考核指标同比增长的,每项扣2000元。
2.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包括其他经济建设平台)发生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2000元。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2000元。
4.其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根据《桐乡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桐政发[2009]22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工作性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安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的活动和会议,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果因工作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大局的,将根据后果,扣除一定数额的责任金。
5.扣发的责任金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返还的责任金40%奖给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余奖励给直接从事安监工作的人员。本着“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各缴5万元,其他与市安委办(安监局)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各缴3万元责任金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定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