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非经营性用地调整用途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4日
桐乡市非经营性用地调整用途处置办法
为继续深入推进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杜绝各类变相开发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除国土资源部11号令规定的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地外的其他土地均为非经营性用地。按土地性质划分,非经营性用地具体包括行政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零星集体土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确需调整用途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处置原则
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准调整用途。对确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需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储、公开出让,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
三、 处置程序
1、申请: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凭土地权属资料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申请。
2、收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收储手续,并支付土地收储成本。
3、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办妥公开出让前的相关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
四、土地收储成本测算方法
1、行政划拨及出让的非经营性土地需调整为经营性土地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再以该地块原有地面建筑物的容积率确定的比例(详见附表)测算收储成本,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另作补偿。
2、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零星集体土地需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在办理征用手续后按征地综合成本确定收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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