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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桐乡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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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关于桐乡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3日

关于桐乡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6〕6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78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教育,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是指在市教育局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执照)或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就读学校审核汇总,报市教育局审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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