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局制订的《桐乡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
桐乡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
市经贸局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市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和《桐乡生态市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销售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实施清洁生产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主导,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市建设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
(三)推行清洁生产应坚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必须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
定,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五)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清洁生产促进和推广工作。市环保、发改、科技、规划建设、农经、水利、质监、财政、旅游、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工作。镇乡街道、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助、督促所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二、清洁生产的推行
(六)市经贸、环保、发改、农经等部门要把推行清洁生产纳入有关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措施。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要做好清洁生产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清洁生产水平。
(七)市经贸、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制定清洁生产工作计划,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绿色企业。
加大工业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施基础设施共享、污染物集中处理,促进区内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将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产业,限制和淘汰高资源投入、高污染排放企业。
(八)市发改、经贸、环保、质监、农经、科技等部门要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鼓励应用洁净煤技术,限期拆除小锅炉,推进重点区域的集中供热。加快和扩大天然气的利用,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沼气工程,逐步增加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重。
(九)市科技等部门要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示范推广工作。
(十)市农经、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抓好农业投入、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清洁生产管理。加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清洁生产的技改力度,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加强对农村河道的清洁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入、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十一)市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清洁生产。
(十二)市水利、经贸、农经、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定额,建立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要发展节水型产业,提高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十三)市发改、经贸、开发区等部门在核准(备案)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时,必须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并严格加以落实。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备案)单位不得核准(备案)。
(十四)市环保部门对列入重点环境监管的企业,要当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