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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利用废物制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广利用废物制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推广利用废物制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粘土资源,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淤泥制砖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8号),结合前几年我市河道淤泥及工业废渣制砖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全市推广利废制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利废制砖的范围

    我市利用废物制砖的范围为:河道淤泥、工业废渣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废料。

    二、利废制砖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核定程序

   (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2007年以前企业已经开展河道淤泥制砖工作。

    2、利用废物制砖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制砖设备和相应的计量器具。制砖用粘土及废料进厂必须经过计量,企业必须生产多孔砖,孔洞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淤泥和废料掺入量达到30%以上,质量稳定、管理规范。

    3、为保证河道疏浚质量,疏浚工作原则上应由专业施工队进行。

   (二)申报核定程序

    1、企业于当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当年利用废物制砖工作总结,经所在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市墙改办。

    2、市墙改办会同地税、水利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淤泥、工业废渣和其他废物使用量进行核定。其中使用河道淤泥的,其河道疏浚工程须符合质量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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