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卫生局:
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桐乡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桐乡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补充规定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医疗保障中的重要举措,我市自2002年建立以来,深受城乡居民欢迎。为巩固成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健康运行,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和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驻浙江督查办事处对我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督查反馈意见,特对我市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基金收入管理
(一)参合人员个人筹集资金(含民政、残联等部门指定对象救助的个人缴款,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资助的个人缴款),以镇(街道)为单位于核算年度起始前交市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市财政每年按季度均分,在每季第2个月月底前由市财政划拨至财政专户。镇(街道)财政每年按三次均分,分别为5月底、8月底、11月底前划拨至财政专户。镇(街道)财政不按时划拨的,先由市财政和合管办联合下发催缴通知书,仍不及时足额上划的,由市财政代扣。
(三)对省以上补助资金,在收到上级有关文件后,及时划转至市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各镇街道备用金支出户银行利息按季上缴至市合管办基金支出户,市合管办于年底前将镇街道备用金支出户账户利息及市合管办支出账户银行利息上缴市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自2008年7月起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月末转入统筹基金的基金收入总额的10%。(桐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的“5元/人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重大疾病医药费补助”的经费转入风险基金)。
(六)桐政发〔2007〕74号文件规定的“市财政不少于79元/人标准补助(含省及以上财政8元)”调整为“市财政不少于79元/人标准补助(含省以上财政补助)”
二、基金支出管理
(一)非实时报销管理
1、报销人可以直接到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也可以将报销申请和报销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合作医疗管理员委托办理。
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接收报销申请和报销材料后,如不能当场结报的,应填写材料接收清单,由递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材料递交后如报销人要求取回材料或报销手续完毕后退还材料的,须办理相应手续。
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负责清单的计算机录入和初审,录入数据的相应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相关证明材料需交市合管办复核,每一递交周期不得超过10天。
2、市合管办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的计算机登记内容与纸质材料全部进行复核,医药费用5000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40%)。复核通过的,由市合管办负责计算机支付工作后打印《桐乡市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和《桐乡市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经复核人签名加盖公章后由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按名单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