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拟定的《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