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拟定的《桐乡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桐乡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统筹城乡发展,规范村庄规划的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桐乡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三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是在市域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农办、发改、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电力、电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规划建设部门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指导工作。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注重历史文化延伸,挖掘农村潜力,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承担村庄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范围和期限:各村庄村域范围一般以行政区划确定的村庄范围为准。村庄规划期限: 近期5年,远期10年。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组织
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具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的工作程序分三个阶段(现状调研及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正式成果阶段)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规划设计单位在对村庄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庄规划方案;
(2)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并在通过会议、网络等多种途径征询广大村民意见后确定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初稿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5)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规划成果初稿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村庄规划最终成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由市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阶段应提交彩色挂图一套,供审查会使用。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书面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第十二条 提交审查的村庄规划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和图则(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居民点规划图,村庄设施规划图,产业规划图)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审批所需提交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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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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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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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图件及说明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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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议纪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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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意见 |
6 |
第十四条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重新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以及上位规划为指导,与专项规划相协调,突出当地特色,统筹城乡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尽量减少居民点数量,采用“1+X”形式布点,即一个行政村设置1个中心居住点(居住点户数不少于200户)加2个辅助点,规模特别大的村可适当增加1-2个辅助点,总的居住点数不得超过5个。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 要重视各种资源的集约利用,体现对传统农村住宅水、电、厕布置方式的改造以及人畜相对分离的设计原则。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农村资源和环境。
第十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完善配套公建与基础设施,中心居住点公共配套设施原则按“五位一体”进行布置:即对村行政办公、文体活动、医疗服务、幼托教育、物资供销便民服务等五类配套设施在行政村中心点规划中进行统一集中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5-8亩。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和全面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十九条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庄实际,并结合现状,因地制宜,贯彻“田园城市”思想,突出江南山水特色,把乡村环境、田园风光与城市生活结合起来,并注重城乡历史文化延伸。根据村庄实际区分原村改造型、整村搬迁型、空心治理型,确定适合保留、整治、撤并、新建的范围。
第二十条 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讲究实效、分步实施。规划编制过程必须让村民全程参与,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方案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符合该村实际;确保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分为村域总体规划和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村域总体规划深度应达到控制性规划深度要求,居民点规划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 编制村域总体规划,应从区域角度给村庄性质规模定位。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推进农村人口、产业、资源、环境、空间等各项建设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内容,近期内规划实施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布置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自然遗产的保护、河湖水系、绿化生态环境建设与村容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居民点详细规划是要做好村庄规划的重点。要根据村域总体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建,安排主要建设项目时序,并落实近期建设项目,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第二十四条 确定符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典型村居单体布置模式。
第一节 村庄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十五条 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编制村庄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 规划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具体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2)村域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结构,数量,用地分类划分至中类。
(3)村域人口发展情况和现状人口性别、年龄、劳动构成资料。
(4)村域建筑物分布,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占地面积资料。
(5)村域基础公用设施及道路、管网现状,农林水利设施等资料。
(6)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情况。
(7)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8)村域、村庄地形图:比例为1:500~1:2000。
第二十七条 基础资料汇编:收集资料后要进行整理分析,去伪存真,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资料整理的成果可用图表、统计表、平衡表及文字说明等来反映。
第二节 村域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村域总体规划是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同时可以对村庄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