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卫生局制订的《桐乡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桐乡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管理,根据浙财社字〔2008〕98号《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08〕78号《桐乡市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四条 基金结余按来源划分为风险基金结余和历年基金收支结余。
第五条 风险基金是指每年按月提取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标准为月末转入统筹基金的基金收入总额的10%。
风险基金结余是指风险基金动用之后的年末结余。
第六条 当基金入不敷出时,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动用风险基金程序:
(一)由市合管办填写风险基金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