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桐乡市财政(地税)、国税、工商
三方协同推进“个转企”工程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税务分局、国税责任区、联合征管所、稽查局、工商所(分局)、各市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桐乡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工商税务协作机制,立足各自职能在“个转企”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个转企”工程,确保我市“个转企”目标规划全面落实。现将《桐乡市财政(地税)、国税、工商三方协同推进“个转企”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桐乡市财政(地税)、国税、工商三方
协同推进“个转企”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桐乡市“个转企”工程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42号)精神,围绕“统一标准、便捷准入、公平税负、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工商税务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个转企”工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财政(地税)、国税、工商三方在原协作的基础上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努力为“个转企”工程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确保我市“个转企”目标规划全面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明确“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共同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便捷准入环境,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协作管控,着力营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重点培育对象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转化一批的工作思路,根据前期三方调研摸底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引导、帮扶,推动其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
(一)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指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建账建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优先考虑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我市产业集聚度较高的毛衫(包括服装生产加工)、皮草皮革、家纺布艺、皮鞋等制造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2、经营面积较大,具备自有商品管理系统和一定经营规模的商贸流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
(二)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指餐饮、娱乐、足浴、住宿、浴室等服务业,以及生产性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规模标准: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重点为具备电脑收款管理系统或较为完善的收付款结算单据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步骤
(一)培育库名单的确定
第一批重点培育库名单拟定500家,具体名单由各工商所(分局)、国税分局(责任区)、地税分局经过调查摸底,并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 “个转企”工程领导小组共同商议确定,于6月底前报市“个转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纳入重点引导帮扶、服务管理对象,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 “个转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宣传动员,培育引导其转为企业。从2013年起,每年12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培育库名单。
(二)“个转企”注册登记
“个转企”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选择“一注一开”的形式,也可以选择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市工商局按照(桐工商〔2012〕36号)《关于印发<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公司,原个体户名称字号予以保留,在原字号和行业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变更后的公司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4、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变更登记档案合并保存,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5、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为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市工商局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注册科负责办理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登记(“一注一开”登记的按照原局、所登记权限操作);各工商所、分局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以及个体户变更为有限公司登记中向注册科移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并做好本辖区“个转企”登记台账记录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同时开通“个转企”税务登记绿色通道,为“个转企”税务登记提供畅通、便捷的登记服务。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各国税分局(责任区)、地税分局根据工商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升级)证明》及相关税务登记附列资料做好对“个转企”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三)“个转企”认定条件
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个转企”,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1、在2011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已纳入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在转型企业成立时同时办理注销(直接变更为有限公司的除外);
3、是转型企业的投资者之一,且该经营者的投资比例须占50%以上(含本数);
4、转型企业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当属于同一行业类别,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
1、市工商局向已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升级)证明》和《桐乡市“个转企”企业基本情况表》,列明“个转企”前后的登记信息和转企时间,企业凭以上资料在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2、主管税务机关为“个转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在《桐乡市“个转企”企业基本情况表》上填写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金额,作为落实财政奖励政策时计算基数的依据。
3. 每年7月底前,由“个转企”企业填制《桐乡市“个转企”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附《桐乡市“个转企”企业基本情况表》,报主管国税分局(责任区)及地税分局审核入库税金后,由地税分局集中上报桐乡市地税局,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兑现财政奖励。
4. 市工商局每月一次向国、地税部门抄告已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名单信息,以便各部门对名单进行核对汇总。
主题词:个转企 实施细则 通知
传部,政研室,法制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审批中心,人民银行,盛勇军市长,吴炳泉常务副市长。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